发布时间:2025-01-23 22:36:21
长沙市政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土地有效利用,特制定《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旨在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此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处理。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发展改革、规划、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区、镇(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需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定期监督土地利用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或反映闲置土地行为。闲置土地被定义为土地使用权人取得使用权后,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或虽开发但不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
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包括未按合同或批准文件期限动工建设、开发面积不足规定比例且连续停工超过12个月等情形。特殊情况如因政府原因导致的未开发土地,经核实后可排除在闲置计算之外。
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政府会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签订补充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措施。闲置土地使用者有义务遵守处理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违反规定者将面临法律制裁和经济损失。
此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长沙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废止。闲置集体建设用地也有相应的开发利用规定,未按规定开发利用者将受到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