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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瓶车新规过渡期

发布时间:2025-02-08 11:56:48

2019年4月15日起,所有依据原国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评审并纳入的产品将被从上海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中删除,不得在本市销售。自2019年4月30日起,上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不再为该类产品办理登记上牌。对于已购车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购车后15日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并现场交验车辆。值得注意的是,老国标电动自行车如果在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办理牌照,则不受新国标影响,可以继续正常上路行驶。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机动车来历证明(购车发票)、非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如果委托他人办理,则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特别提示,上海市对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产品目录管理制度。未被列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此外,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注意,未按规定申请登记上牌的车辆将被视为非法上路行驶。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为确保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建议车主定期检查车辆状态,确保车辆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同时,也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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