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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哪些行为

发布时间:2025-02-03 10:00:15

1. 党员领导干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职位。

2. 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3. 不得私自泄露关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情况的信息。

4.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5.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不得进行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地区、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 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不得突击提拔或调整干部。

8.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得封官许愿、任人唯亲或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1. 不得要求或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2. 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

3. 不得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4.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5. 不得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6. 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7. 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1. 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标报销相关费用。

2. 不得违反规定决定或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场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用品。

3. 不得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4. 不得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使用小汽车。

5. 不得违反规定决定或批准用公款或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1. 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市场经济活动。

2. 不得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兼并、破产等事项。

3. 不得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4. 不得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5. 不得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1. 不得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2. 不得虚报工作业绩。

3. 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4. 不得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5. 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6. 不得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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