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09:32:22
1、属于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
(1)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他共同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2、属于新就业职工的:
(1)申请人须具有大学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6年;
(2)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金或者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须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
(4)家庭上年底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居民低于3500元);
(5)共同申请人均在我市范围内无房且未承租公房。
扩展资料:
流程:
1、办理时间:工作日工作时间均可申请。
2、办理地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新就业职工由工作单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向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经查验资料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予以受理,并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
(2)初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人户籍、居住地社区和现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3)审核。区民政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区房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现住房状况。申请人住房和收入等情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4)发证。公示期满,核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公租房租赁资格,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
4、新就业职工
(1)申请。新就业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向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初审。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状况、工作学历以及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工作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日。
(3)审核。区房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职工及共同申请人在汉现住房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房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武汉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再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4)发证。公示期满,核准符合条件申请职工的公租房租赁资格,并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选择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职工发放《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通知书》。
参考资料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