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7 01:46:07
购房、纳税办理落户
(1)外省户籍人口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符合本规定的,凭:
1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
2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3婚姻证明;
4配偶无工作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6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2)凡在西宁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符合本规定的,凭:
1购房发票、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地名使用证,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2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3婚姻证明;
4配偶无工作证明。
(3)在本市经商纳税: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投资者,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凭:
1投资证明、项目开工开业证明或税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4结婚证;
5房屋所有权证;
6配偶无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