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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拒不修缮和拆迁的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5-02-08 09:58:34

危房拒不修缮和拆迁的处理方式如下:

1. 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2. 如果房屋所有人拒不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为修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3. 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 如果是D级危房且人员拒绝搬出,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和程序必须合法,被征收人已经取得补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且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方可启动强制拆迁。

危房的安全管理:

1、定期检查:对危房进行定期的结构安全检查,以评估其安全状况;

2、安全评估:由专业机构对危房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3、居民告知:向居住在危房中的居民明确告知其住房的安全风险;

4、紧急撤离:在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组织居民进行紧急撤离;

5、修缮与加固:对于可修复的危房进行必要的修缮和加固工作;

6、立法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危房管理和处置的具体措施。

综上所述,对于危房的处理,所有者必须及时修缮,拒绝者将面临行政部门的代修或强制措施,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于D级危房,合法征收程序后,若居民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且未及时申诉,经风险评估可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攻坚交互督查工作的通知》

(三)危房改造情况。D级危房是否真正腾空,腾空后防控措施是否彻底到位,是否确保不住人;C级危房是否做到尽力腾空并落实到位防控措施;D级和C级危房改造“一户一方案”是否全面制定,方案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按方案全面启动实施;危房改造后是否已实质性解危,新建重建房屋竣工验收是否到位,维修改造房屋是否经过重新鉴定确认;重建新房后或通过其他方式长期安置后,原有危房是否拆除到位或已经实质性解危。全市域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能否力争在9月底前完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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