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23:47:38
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由于各地农村公路建设所需资金较大,虽然政府提高了补助资金,但有的地方还不能满足公路建设资金的需要。按照各地《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凡申请纳入年度国家或市级补助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程序,解决缺口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采取区县政府补助一部分、镇政府自筹一部分、当地群众集资一部分的方式,以满足公路建设所需资金,鼓励村民采取“一事一议”筹集一部分资金。
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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