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1 02:53:25
1、宣传、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基本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与法规,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2、研究制定全市城乡建设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城市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全市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规定,领导和管理局属企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建设事业工作开展情况。
3、负责管理和规范全市建筑行业的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建材市场、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和建审工作,指导并监督设计、施工的招投标工作,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评定、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或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负责企业技术进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实施建设工程预算指标、工程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负责编制并定期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及工程建设价的指导咨询和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域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综合协调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
5、负责指导城市市政设施(道路、排水、排污处理等)和公用事业(供水、供气、燃气、公共客运交通等)、城市综合开发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编制城建设、投资计划和城市建设事业维护费等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6、负责全市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村镇建设的发展。
7、制订全市城乡建设系统人员培训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技术职务设置、技术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工作。
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