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20:05: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二条、《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以及《杭州市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杭入学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08〕163号)的有关规定,要求在杭入小学一年级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
②父母双方于前一年8月31日前在杭已办理(临时)居住证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无中断;
③父母双方或一方于前一年8月31日前已在杭交纳社会保险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缴纳,无中断;
④父母双方或一方于前一年8月31日前已与在杭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办理的在杭营业执照,且在之后一直按规定办理,无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