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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证明去哪里办理

发布时间:2025-02-04 13:55:54

无房证明的办理地点如下:

1. 无房证明应在户籍所在地的房管局开具;

2. 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前往房管局;

3. 房管局工作人员会在房屋管理系统中查询申请人名下的房产;

4. 确认无房产后,房管局将开具无房证明。

无房证明的办理流程:

1、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房管部门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

2、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3、填写无房证明申请表;

4、等待工作人员查询房产信息;

5、如无房产记录,领取无房证明。

综上所述,办理无房证明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的房管局,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由工作人员在系统中查询后,确认无房产情况下方可开具相应证明。

【法律依据】: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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