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23:58:46
法律分析:杭州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一、住房消费类:1、自住房屋的购置、建造、装修、大修;2、偿还自有产权住房的贷款本息;3、连续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和出租住房;二、非住房消费类:1、提取人为离休或退休状态;2、提取人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3、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5年以上未再就业的;4、非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半年以上未在本市再就业的;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6、提取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