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9 06:23:44
为了确保苏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章节制定了一套详细的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规定。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并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以下内容将对此进行阐述。
定销商品房,指的是政府在实施房屋征收过程中,针对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以预设的价格和套型面积定向提供的一种保障性住房。这类商品房的特定对象和管理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定销商品房的整体计划制定、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确保流程的有序进行。同时,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确定被征收人可以购买的定销商品房的套型、数量和面积,这一步是保障公平分配的关键环节。
各相关部门如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工商等,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各个环节符合法规要求和公共利益。
各区政府则需负责监督和协调其行政区域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包括征收、搬迁和建设等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整个项目按计划顺利进行。
扩展资料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经2011年苏州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4日以苏府规字〔2011〕1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责任和义务4章26条,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28号文)、《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135号文)、《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府〔2004〕64号文)予以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