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7 03:59:45
沉降观测规范要求:沉降观测的次数、观测期限、沉降观测的仪器、观测方法、观测点的设置。
1、沉降观测的次数
民用建筑每加高一层应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应在不同荷载阶段分别进行观测。施工单位在施工期内进行的沉降观测,不得少于4次。建筑物和构筑物全部竣工后的观测次数,第一年4次,第二年2次,第三年后每年1次,至下沉稳定(由沉降与时间的关系曲线判定)为止。
2、观测期限
一般为:砂土地基2年,粘性土地基5年,软土地基10年。当建筑物和构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的裂缝时,应立即进行逐日或几天1次的连续观测,同时应对裂缝进行观测。
3、沉降观测的仪器
沉降观测宜采用精密水准仪及铜水准尺进行,在缺乏上述仪器时,也可采用精密的工程水准仪(带有符合水准器)和刻度精确的水准尺进行。观察时应使用固定的测量工具,人员也宜固定。
4、观测方法
每次观察均需采用环形闭合方法或往返闭合方法当场进行检查。同一观察点的两次观测差不得大于1mm,水准测量应采用闭合法进行。
5、观测点的设置
观测点的布置,应能全面反映建筑的变形并结合地质情况确定,数量不宜少于6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