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18:03:1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制止餐饮浪费,倡导文明、健康的饮食文化,弘扬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促进理性消费的社会风尚,增强粮食安全危机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制止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制止餐饮浪费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公民自觉、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统筹协调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建立制止餐饮浪费治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倡导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宣传纳入日常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部门负责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应当制定餐饮业服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餐饮企业制止餐饮浪费工作奖惩制度,建立制止餐饮浪费监督检查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形成文明节俭的消费理念;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文明餐桌行动,对餐饮店、餐厅、食堂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积极配合的餐饮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旅游星级饭店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反对餐饮浪费的要求,并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平台订餐、网络直播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反对攀比摆阔、奢靡浪费等不良风气,引导培育节俭健康文明的饮食文化。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把制止餐饮浪费、培养节约习惯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活动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教育、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制止餐饮浪费相关工作。第六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节约型标准的推广实施,制定行业公约,制止餐饮浪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饮食、合理膳食,形成文明、健康、节俭、环保的消费习惯。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宣传工作,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爱粮节粮和制止餐饮浪费主题宣传活动进餐厅、进社区、进村镇、进单位、进校园、进家庭,宣传先进典型,倡导节俭用餐、文明用餐、避免浪费的理念,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制止餐饮浪费、爱粮节粮等公益广告宣传,曝光餐饮浪费行为,报道勤俭节约典型和经验,发挥舆论引导监督作用。第九条 公民应当树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观念,养成爱惜粮食、文明餐饮的习惯。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制止餐饮浪费中发挥表率作用。第十条 鼓励对餐饮浪费行为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浪费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第二章 行为规范第十一条 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按照就餐人数合理、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
倡导婚丧嫁娶和升学乔迁等聚餐节约、从简。
用餐过程中应当主动使用公筷公勺,未吃完的食物,自觉打包带走。第十二条 倡导家庭按照实际需要采购食物,采用适当方式加工、储藏,减少食物浪费。第十三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执行餐饮业节约型标准,建立制止餐饮浪费制度。
餐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物采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精细化管理,避免食物浪费。第十四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设计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标准化菜肴或者套餐,提供半份菜、小份菜、位菜等,便于消费者选择。
餐饮经营者应当创新服务举措。实行公筷公勺制、双筷制,倡导分餐制,为消费者节俭用餐、文明用餐提供方便。第十五条 实行餐饮消费提示制度。餐饮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宣传画或者提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