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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发布时间:2025-02-05 09:06:45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着重于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以保障居民生活和建筑结构的稳定。

首先,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有责任确保房屋整体结构安全,按照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因个人行为影响邻近房屋安全,如不得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如梁、柱、板和基础,不得随意拆除承重墙或开凿大型开口,也不能增加荷载或降低地面标高。

进行此类改造需事先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提交相关材料,如许可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以及设计方案等。涉及共用部分的变动,需共有人同意。对于不涉及主体结构的改动,可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

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材料齐全将进行初步审批,最终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批准。批准后,申请人需严格按照许可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房屋交易时,须告知受让人关于房屋结构的重要信息。

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对房屋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行为需及时报告。对于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如学校、医院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定期进行安全普查。

违规行为将受到及时的查处,申请人和投诉人都会得到处理结果的反馈。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南京市的房屋安全,维护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

扩展资料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9月21日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和危险房屋管理、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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