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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提取

发布时间:2025-02-07 00:06:58

济南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2、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5、支付物业费的;

6、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8、出国(境)定居的;

9、正式退休的;

1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法律法规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二)申请贷款时已达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期限;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未发生或者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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