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8 21:36:22
苏州市城区的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定价与购买条件。定销商品房的价格设定为略低于市场价格,会根据市场动态适时调整,定价方案由市物价、财政、住建和土地储备等部门共同提出,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中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定销商品房购买规则。被征收人根据合法建筑面积不同,可以选择购买多层、小高层或高层定销商品房。例如,合法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可购买相近基本套型,而超过180平方米的可组合购买,但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增购部分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第十四条强调了直管公房安置的定销商品房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使用权不可转让。购买程序在第十五条中列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申请房源,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供应计划,然后在征收现场公示政策、房源信息和价格等。签订补偿协议并备案后,房屋被征收人按顺序选购并领取《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再与开发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第十六条允许符合条件的《定销商品房准购证》持有人变更购买人,具体办法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制定。第十七条严禁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定销商品房用途。最后,第十八条明确了市住建和国土部门将根据相关法规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给购买者。
扩展资料
《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经2011年苏州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4日以苏府规字〔2011〕10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责任和义务4章26条,自2011年12月8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加快苏州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3〕128号文)、《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苏府〔2003〕135号文)、《关于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苏府〔2004〕64号文)予以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