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7 04:37:49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培养单位之间的契约性文件。适用对象包括普通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在中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外商投资公司等机构。
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权利了解对方真实情况,被了解方须如实介绍自己,不得作假。
协议中增加的约定条款应合法合规,不得损害三方的声誉及合法权益。在填写协议书时,需使用黑色水笔,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确保内容完整。
协议书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1. “协议书封面”需填写用人单位全称,并确保与“甲方(用人单位)”栏的“用人单位名称”一致。
2. “甲方(用人单位)”栏填写要求:(1)“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用人单位意见”所盖的公章一致。(2)“档案接收单位”应是学生毕业后能够接收档案的人事代理机构,名称需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意见”所盖公章一致。(3)“工作职位类别”需咨询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明确。
3. “乙方(毕业生)”栏填写内容包括毕业时间、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专业、学制、学历、培养类别、家庭住址等信息,其中“专业”必须与毕业证书一致。
4. “学校”栏填写时注意,每位毕业生仅有一份协议书原件,需慎重考虑,一旦签字不能随意更改或换发。协议书一经三方签字生效,不得更改。未使用的协议书应退还给辅导员,并办理相关手续,以防纠纷。
在填写和使用协议书时,应确保单位盖章为单位公章,而非办公室或部门章。外地生源在厦门工作的专科生可能难以获得厦门接收函,若在福州五区、平潭、大泉州地区、莆田地区或漳州地区工作,则在单位盖章后,可以将协议书带回学校统一办理。其他地市工作的同学,需单位盖章后,到单位所属的县市区人才市场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