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5 04:51:53
公积金办公地点在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办事处较多,以下为具体地点: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山东路)
地址:山东路2号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东路317号泽润金融广场1层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东路)
地址:东海西路16号4层
电话:(0532)80905920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尔路)
地址: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层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海都国际A座6层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珠海东路)
地址:珠海东路161乙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振中西街)
地址:蓝鳌路792附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墨管理处
地址:利群即墨购物广场附近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莱西管理处
地址:青岛市莱西市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峡街)
地址:云峡街11号附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