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8 10:04:30
2014年,王女士购买了一处新房。由于卫生间的连接管还没接好,王女士便关闭了位于水井房的水闸总开关。随后物业工作人员误将王女士家的水闸总开关打开,导致水涌进屋内,泡损了地面,且因是冬季,供暖导致水气升腾,泡损了墙壁。近十年来反复维修仍有水气从地面、墙面渗出,王女士于是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物业则称超过3年诉讼时效不想赔偿。
一般来说,房屋漏水引发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一般需要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开始进行起诉,若想进行起诉的,需要三年内进行申请,若超过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不进行保护。但是本案中,物业公司虽对受损房屋多次进行维修,但维修结果没有达到房屋原有状态,并且本案的侵权状态一直持续到起诉前,王女士一直在寻求救济,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女士经济损失2万余元。
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为诉讼时效。一般而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均属无效行为。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三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
判断权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应以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知道”是指权利人主观上确实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推定,应指基于客观情况及根据权利人智力、知识以及生活经验等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权利人应当知悉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但因其自身过失而未知情,在该情形下,法律推定权利人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