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3 17:32:56
在农村,虽然村民们有使用土地的权利,但是并非每个人都有土地使用证,即使有土地使用证国家也是可以收回的,但是收回一般情况是有原因的,比如进行新的建设,那么,国有出让土地两年内没有开发,会被无偿收回吗?
网友咨询:土地使用权两年内未开发是否会被收回?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雷敬祺律师解答:
拥有土地使用权如果土地两年内未开发,政府有权限收回。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雷敬祺律师解析: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此进行了细化,“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该条文主要说明了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
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所谓“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即按照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等,以作出收地决定之日的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政府无偿收回或按土地原成本价予以补偿于法无据。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对于使用年限届满的,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法律硕士,十多年执业经验资深律师,擅长各类重大民商事诉讼、房屋拆迁诉讼、刑事诉讼及非讼案件,其经济学与法学专业背景,能为当事人提供有效法律策划,使得案件结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得到众多当事人认可与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