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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24 16:24:22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运行,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通过现场检查,评估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与建设项目相关的环保设施、措施,如防污染工程、生态保护设施,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中规定应采取的其他环保措施。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并负责审批相关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县级以上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工作。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环保设施须同步投入生产或运行。需进行试生产时,环保设施须同时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试生产申请后30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符合环保设施建设和环保措施要求的,同意试生产;否则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试生产申请经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须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竣工环保验收。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环保验收实施分类管理,依据建设项目类别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包括环保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或登记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包括前期环保审查审批、环保设施和措施符合设计要求、满足标准、具备正常运转条件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条件不满足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需定期向上级备案。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卡未经批准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程序分期进行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若有违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以及验收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废止。

扩展资料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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