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2 03:37:18
1.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通常是基于双方协商,以实际方便为原则,但不应过于频繁。
2. 具体的探视方式和频率应在离婚时由父母双方约定。
3.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4. 通常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决每月探视两到三次,但具体次数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变化。
5.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离婚不影响与子女的关系,双方仍保留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权利。
6.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一般原则是由母亲直接抚养。
7.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作出判决。
8. 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将尊重其真实意愿。
9.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
10.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将作出判决。
11. 若探望行为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直至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