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04:20:09
首先明确一方的不忠是否符合法律所定义的无过错方应享有的照顾权益范围。
若并非如此,则其财产分割方式与常规离婚财产分配无异。
倘若涉及到过错责任中的重婚或与他人非法同居情况,法庭将评估不忠方对婚姻稳定性造成的影响,在保护受害方利益的前提下公平处理财产分配事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