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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基本退役金

发布时间:2025-02-06 16:14:07

1.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若符合其中两项以上,按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若符合其中两项以上,按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3. 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4.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5. 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6.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7. 若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停发退役金。

8.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以及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9. 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10. 自主择业干部工资调整随部队工资作相应调整,其调整幅度参照军队同级别退休人员调整幅度。

11. 自2009年7月1日起,参照军队现职军官工资结构,调整规范的津贴补贴项目有:将现行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福利补助、伙食补贴、生活补助、生活性补贴等六个项目,调整归并为军人职业津贴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2个项目。

12. 调整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基数中的津贴补贴项目共4项,包括:军人职业津贴、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房租补贴和地区津贴。

13. 津贴补贴标准:(一)军人职业津贴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二)自主择业生活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三)房租补贴按本人转业时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确定标准。(四)地区津贴仍按原有标准执行。

14. 退役金基础工资计算方式为:在职时的基础工资×100%(2006年以后转业无此项)。

15. 职务工资计算方式为:在职时的职务工资×80%。

16. 军衔工资计算方式为:在职时的军衔工资×80%。

17. 军龄工资计算方式为:在职时的军龄工资×100%。

18. 职业津贴计算方式为:在职时的职业津贴×80%。

19. 生活补贴计算方式为:在职时的生活补贴×80%。

20. 伙食补贴计算方式为:在职时的伙食补贴×80%。

21. 福利补助计算方式为:在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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