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1 15:58:55
土资源部于九九五三月十台于九九五五月起始施行《确定土所权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二章土具体规定:
第二章 家土所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土属于家所
第四条 依据九五0《华民共土改革》及关规定凡没土所权配给农民土属于家所;实施九六二《农村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草案》(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土属于家所
第五条 家建设征用土属于家所
第六条 发利用土发利用者依享土使用权土所权仍属家
第七条 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及依留用其铁路用属于家所土改已配给农民所原铁路用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农民集体所土属于农民集体所
第八条 县级(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属于家所公路两侧保护用公路其用凡未经征用农民集体所土仍属于农民集体所
第九条 电力、通讯设施用属于家所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土未办理征用手续土仍属于农民集体所电力通讯经营单位确定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敌伪产及解放经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军事用属于家所
第十条 河道堤防内土堤防外护堤堤防河道历史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土除土改已所权配给农民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外属于家所
第十二条 县级(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属于家所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农民集体土仍属于农民集体所
第十三条 家建设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迁移农民集体原土转家所移民原集体仍继续使用集体所土家未进行征用其所权变
第十四条 家建设征用土农民集体建制撤销或其口全部转非农业口其未经征用土归家所继续使用原土原农民集体及其员享土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制单位城镇集体所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办理关手续兼并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集体所土转家所乡(镇)企业依照家建设征用土审批程序补偿标准使用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土转家所
第十六条 九六二九月《六十条》公布前全民所制单位城市集体所制单位集体所制华侨农场使用原农民集体所土(含合作化前土)迄今没退给农民集体属于家所
《六十条》公布起至九八二五月《家建设征用土条例》公布止全民所制单位、城市集体所制单位使用原农民集体所土列情形属于家所:
1、签订土转移等关协议;
2、经县级民政府批准使用;
3、进行定补偿或安置劳力;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
5、已购买原集体所建筑物;
6、农民集体所制企事业单位转全民所制或者城市集体所制单位
九八二五月《家建设征用土条例》公布起至九八七《土管理》始施行止全民所制单位、城市集体所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农民集体土依照关规定进行清查处理仍由全民所制单位、城市集体所制单位使用确定家所
凡属述情况外未办理征手续使用农民集体土由县级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定补办征手续或退农民集体九八七《土管理》施行违占用农民集体土必须依处理再确定土所权
第十七条 九八六三月共央、务院《关于加强土管理、制止乱占耕通知》发布前全民所制单位、城市集体所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土按照关规定处理能够恢复耕种退农民集体耕种所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永久性建筑物由用单位按租用规定补办手续土归家所凡已经按照关规定处理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权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所权争议能依证明争议土属于农民集体所属于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