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4 01:13:54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一、 关于建筑高度控制的变化
(一)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关于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定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畅、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J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E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二)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第2.3.1条 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一、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下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
二、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三、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三)关于建筑高度控制变化的理解
对这条内容,新设计通则规定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对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的地区,新设计通则增加了两项内容:一项是新设计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另一项是以注文形式体现,要求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