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3 17:26:35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随正税加征的税。旧中国的附加税,名目繁多,仅国民党时期的盐税就有中央附加、地方附加、外债附加、建设专款等,附加税额苛重往往超过正税的几倍乃至二十余倍。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国民党的种种附加税,仅保留了少量的附加归地方支配,属于预算外收入,用于地方公益事业。如农业税附加、外国企业所得税附加等,附加比例都比较低。
三个附加税是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其计税的基数是以所缴纳的增值税额为基础的。
附加税的计税公式为: 增值税税额*附加税税率
各附加税的税率及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1、城建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是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增值税额*(7%或5%或1%)
2、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教育费附加税额=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为2%
地方教育费附加税额=增值税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