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3 17:54:32
为有效管理与合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推动节约集约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后,仍未开始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即使部分开发但开发面积少于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入资金低于总投资额的二十五%,且中止建设满一年的,同样被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的处理须遵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基本原则为依法依规、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同时保障相关权益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四条 地方市、县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具体执行。上级部门对下级机构的此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处置措施的正确执行。
扩展资料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是国家国土资源部1999年通过的法律法规,其中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处理流程,审批程序等做出了规定,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