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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2025-02-07 09:39:02

是负责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在马鞍山市就业的单位和个人都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个人也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备将来购房或租房等需要。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房租等。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工作。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较低的利率和较长的还款期限。中心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贷款发放后,中心还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承担着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中心会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政策,以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规运行。同时,中心还会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发展。

综上所述:

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马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机构,其职责涵盖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以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中心通过监督和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和合规运行,为职工提供优质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条规定: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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