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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1-30 16:37:43

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需要经过申请,通过申请之后才可以作为宅基地使用;

2、享受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综上所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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