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7 12:37:18
太原市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的原则、程序与要求。以下详细阐述:
旧区改建与新区开发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与配套建设的基本原则。在旧区改建中,需按城市规划进行集中建设,原有房屋原则上不得扩建,仅可维修危旧房屋。完成改建或新建工程后,建设单位需按照规划拆除遗留建筑物、构筑物。同时,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要确定规模,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并注重环境保护。
建成地区的改建、扩建和插建行为必须经过规划调整方可进行。改建工程需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以确保改建后的建筑物与周边环境和谐共存。此外,市政府需严格控制新开发建设用地总量,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以有效管理土地资源。
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应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城市历史文化特色的保护。在规划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合理配置资源,避免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确保城市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通过这些措施,太原市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三章旨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实现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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