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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六个月改成十八个月
1、本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相配套,做了修订。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注:原相关规定为六个月)2、优先受偿权期限延长,施工企业重大···
2025-02-07 10:3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