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17 05:47:38
你可以按下列规定,到原受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房管权〔2009〕217号
2.15(登记申请撤回)
2.15.1申请人申请房地产登记事项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公示前撤回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原登记申请的收件收据(原件)。
2.15.2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撤回申请时查阅房地产登记簿,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未在登记簿上记载的,应当准予撤回,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作出准予撤回的三日内退还当事人。
2.15.3当事人申请撤回的登记事项已经在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应当不予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