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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如何征缴和使用

发布时间:2025-01-24 13:10:56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向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由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标准向中央和省级缴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中央与地方3:7分成体制。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15个等别征收,征收标准为10~140元/平方米。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上年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地方分成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上年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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