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7 06:31:33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一般是可以转让买卖的,而对于集体组织外部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是不允许的或者说风险非常大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并转让。另外,转让人户口应该已迁出本村或属于“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符合以上条件,房屋买卖才能万无一失。
宅基地申请的条件包括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而对于农村村民来说,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均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