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2-01 05:54:31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的行政区划经历了多次调整。1949年,全国划分为30个省、1个自治区、12个直辖市、5个行署区、1个地方和1个地区。随后的调整中,到1967年,省份数量调整为22个,自治区5个,直辖市3个,总共有30个省级行政区。1988年,海南省增设为省级行政区,1997年重庆成为直辖市,香港和澳门在1997年和1999年回归,分别成立了特别行政区,这样共计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共34个一级行政区。截至1999年澳门回归,行政区划基本稳定。
行政区划的层级在1999年后保持不变,理论上分为省、县、乡三级。然而,中国的实际行政区划管理沿用了中华民国时期的模式,除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外,省、自治区的管理通常按地市级、县级和乡镇三级划分。中国大陆的行政区划特色还体现在地市级行政区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曾为专区)、自治州和盟等,机构设置虽有侧重,但大体相似。从1980年代起,大部分地级行政区改称为地级市,形成了当前的行政区划格局。
扩展资料
中国行政区划,自古至今历代多有变更。目前中国的行政区划,主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区)、县(自治县、街道)等编制单位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