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9 19:49:53
建筑材料检验、见证取样规范大汇总
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为《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和《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以及《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具体规定如下:
1. 水泥取样送样规则要求掌握水泥生产厂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每个编号至少在20点以上采集均匀试样,重量不少于12kg。填写检验委托单,包括水泥生产厂名、商标、品种、等级、编号或日期、工程名称,特别注意装饰水泥需进行安定性检验。超过三个月的水泥应复验,进口水泥亦需按此规则执行。
2. 水泥取样规定指出,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和散装应分别编号和取样。具体编号规定为: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散装水泥运输量超过规定编号吨数时,允许编号数量超出。
二、砂、石的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为《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和《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具体规定如下:
1. 砂、石使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质量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
2. 在料堆取样时,需均匀分布取样点,砂子从各部位抽取8份,石子从顶部、中部和底部抽取15份,每份重量分别为砂子50kg,石子100kg。
三、基础回填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为《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23-1999(2007版)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一册 土建工程》JTG F80/1-2004(2005版)。
1. 在回填前应取回填材料做击实试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如粘土需30kg,砂砾土及级配砂石需50kg。
2. 密实度取样量需符合特定要求,例如场地平整每层100m2~400 m2取1组,单独基坑20 m2~50 m2取1组,室内回填沟道及基础每层20 m2~50 m2取1组,其他为50 m2~200 m2取1组。
四、钢筋原材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为《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1-2008/XG1-2012,《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1499.2-2007/XG1-2009等。
原材料取样规则要求热轧光圆钢、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炉罐号、规格、交货状态组成;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炉罐号、规格组成;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炉罐号、等级、品种、尺寸、交货状态组成;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外形、规格、工艺和交货状态组成,每批不大于60t;型钢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由同一牌号、炉罐号、等级、品种、尺寸、交货状态组成。
2. 原材料取样数量具体如下:直条钢筋每批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冷轧带肋钢筋逐盘或每捆做1个拉伸试验,牌号CRB550每批做2个弯曲试验,CRB650及其以上每批做2个反复弯曲试验;型钢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3. 取样方法为在每批材料中任选两根钢筋切取试样,无需进行任何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