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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事项 汇总

发布时间:2025-01-17 05:49:2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一)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因此,关联交易需要独立董事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其他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即可,如: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等于或超过依法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根据有权监管机构不时颁布的标准确定)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

(六) 根据规定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七)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

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

(九)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 任何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它规

定独立董事须独立意见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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