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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怎么提取

发布时间:2025-01-25 09:21:03

北京住房公积金个人的提取程序如下:

1、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凭《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办理提取手续;

3、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托管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无上级主管部门,且职工住房公积金在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的,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核手续。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法律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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