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25 04:32:56
在北京,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流程遵循以下步骤:
1. 职工的单位负责核实其提供的提取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由单位经办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同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开户管理部提出申请。
2. 管理部人员对提取材料进行审核,包括提取额度、次数和个人账户信息等。对于符合条件的提取,管理部将办理提取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将明确告知原因;对于复杂情况,将在三日内回复单位处理结果。
3. 对于符合条件的部分提取,管理部将在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并在相关发票上盖章确认。
4. 管理部录入《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并确定个人储蓄账户。
5. 提取确认后,管理部将打印《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若有销户提取,还需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结息单》)。
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包括:
1. 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
2. 购买自住住房:提供建设、土地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3.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4. 退休:提供退休证明。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相应的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6. 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提供未就业证明。
7. 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8. 户口迁出本省:提供迁移证明。
9.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10. 支付房租: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1.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2.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需持相关材料原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公积金中心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将划至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未通过则需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