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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购房合同中小区楼宇外墙约定是否有效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5-02-09 08:09:06

从出让房屋的法律行为来看,外墙作为房屋结构不可分部分,出让人开发商必须而且已经对外墙进行了转让,按照物权法定原理,目前法律中还没有关于保留外墙面使用权或收益权的房屋转让规定,所以外墙面使用权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也已经转让。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又对外墙面使用权约定归属于非所有权人,显然开发商此时不可能是出让人,“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才是有权的出让人,而“个别的区分所有权人”也不享有对外墙面的“单独”处分权利,因此购房人与开发商签署的该约定条款,是无处分权的“个别区分所有权人”对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全体”的共有的外墙面使用权进行了处分。

按照合同法,这样的条款属于效力待定条款,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只有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始为有效。从逻辑上讲,每个区分所有权人同开发商签署的都是效力待定条款,其全部集合也不能说明就是“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

如果开发商要主张该条款有效,则其应该能够证明每个区分所有权人与之签署该条款的“单独”处分行为系经过“区分所有权人全体”授权或者为“区分所有权人全体”行使处分权的方式或者得到“区分所有权人全体”的追认。

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签署时,购房人应该针对相关权利作出限制性约定,比如可以补充约定对外墙面的使用收益归属于全体业主。而考虑到整个楼宇的外观和防止乱搭乱建,开发商提出将外墙面使用权归属于自己或物业公司等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在约定时应该完善好相应的法律手续,以避免事后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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