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1-31 10:17: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若不超过四千元,则扣除八百元;若超过四千元,则扣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剩下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计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税费的次序需调整为:首先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不包括增值税);其次扣除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接着扣除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后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因此,当涉及有形动产租赁时,应以实际收入中减去租赁过程中的税费(不包括增值税)、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以及纳税人负担的修缮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过程确保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考虑到了合理的费用支出,使得税收更为公平。